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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理论] 董仲舒经济思想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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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16 21:04: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三、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思想
董仲舒强调用“义”即教化来限制和约束人的非分的欲望。此外,他还主张用政令、刑罚尤其是等级制度来制约和规范人的求利活动。但政令、刑罚不是他最为提倡的,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使用。遵守等级制度本身也是董仲舒所讲“义”的要求之一,但它作为一项伦理制度规范,又与单纯作为思想教化的道德之“义”有所不同。相比完全出于自觉性的道德教化之“义”,遵守等级制度之“义”带有更多的强制性,至少是一种规范和礼的制度,是道德所必须遵循的。因此有必要将其单列出来加以考察。
(一)社会人伦关系中的等级规范
董仲舒的社会理想是要建立一个大一统的和谐安定社会。而发展到他那时的历史经验和理论传统所提供的借鉴使他正确地认识到——理想中的和谐安定大一统社会,必须是在政治、经济等社会关系各方面布局和运转都是有序的;而维持这样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局面,唯有以君主为首的等级制度才能实现。因此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事实上就是一个等级制社会。
董仲舒所讲的等级,开始是作为一种纯粹人伦关系上的道德规范,这就是“三纲”。中国古代对于处理君臣、父子、夫妇等伦常关系的思想,在先秦儒家和法家那里就已经存在。而董仲舒则是更明确地提出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父为妻纲的思想,并附会上阴阳之意和天意来进一步论述其尊卑关系。他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基义》)其间的关系是“阳尊阴卑”(《阳尊阴卑》)。他还说:“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因此是不能改变的。
三纲是实现董仲舒理想社会等级秩序的总纲,是他最为欣赏的人伦等级基本公式。三纲概括了人们生活中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在这三种关系中,父子、夫妇关系是基础,这种对家族宗法伦常关系的强化,是与自给自足的家庭小农经济相适应的。可以说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君臣关系就是家庭伦常关系的扩大,国家是大家,家庭是小家,其中的上下尊卑关系是相同的。
董仲舒认为,“凡物必有合”(《基义》)。“合”就是相互配合,协调统一。他说,“阴者阳之合”,因此“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子合”(《基义》)。怎么合呢?这就要靠上对下的慈爱和下对上的忠孝,正如他所说:“循三纲五纪,通八端之理,忠信而博爱,敦厚而好礼,乃可谓善。”(《深察名号》)董仲舒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合”,而不是“争”,可见三纲的根本用意在于维护不同等级人们之间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社会的合谐稳定。三纲作为封建社会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之一,它与当时中国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相适应的,对巩固当时处在上升阶段的封建生产关系,保证国家社会以及家庭的和平安定都起了巨大的积极作用。
(二)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思想
董仲舒主张用等级秩序来制约和规范人的求利活动,这样的等级规范就不是上述那种纯粹的道德准则了,而已变成一种经济伦理规范,虽然它的调节对象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但重点却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和人的经济行为。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并不完全等同于三纲的内容,它反映的是不同阶层(集团)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但它以三纲为基础,明确上下、尊卑、贵贱的利益等差秩序,因此与三纲的三种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文已分析过,董仲舒是根据人性求利这一客观情况而提出教化主张的;同样,他的社会经济关系中的等级伦理思想也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等级与教化在作用目标上有异曲同工之处。
荀子曾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荀子认识到若有一个“度量分界”,就能抑制争夺。他认为“礼”就是调节物欲的“度量分界”,所以要“制礼义以分之”,使“贵贱有等,长幼有序,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荀子·礼论>》。四、“不与民争利”是董仲舒经济政策思想的最高道德准则[11]
西汉中期的汉武帝时代,随着封建国家中央集权专制政权的巩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以及国家轻重政策的实施,封建国家与社会各方面在经济领域中“与民争利”的现象越来越多。思想敏锐的董仲舒如实地看到了这一在当时日见突出和严重的社会问题,针锋相对地提出“不与民争利”的思想主张,并把这一主张作为衡量国家经济政策和经济活动是非的重要标准。
(一)“与民争利”的表现
董仲舒所讲的“与民争利”现象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家与民争利,二是“食禄者”与民争利,三是地主与民争利。除了未提到商人,董仲舒所述基本上反映了当时的实际情况。但由此可以看出,董仲舒所谓“与民争利”主要是指国家行为和代表国家办事的官吏行为方面的。正是这样,他的“不与民争利”主张才具有了明确的政策针对性。
国家与民争利,首先是指封建国家直接从事工商业活动与民争利。这里的“民”主要指工商业者。很明显,这是轻重政策带来的结果。董仲舒没有讲到工商业者兼并土地与民争利的情况,而是把他们当作被国家争夺去利的“民”来看待,由此更可见出他的重点是放在国家行为上。国家与民争利的另一个表现,是封建国家财政上的榨取太重,即他所说的“赋敛无度以夺民财”(《五形相胜》),“田赋、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上》)。再一个表现是徭役过度,“多发徭役以夺民时,作事无极以夺民力”(《五形相胜》),徭役之征更胜于租税,是“三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上》)。
“食禄者”与民争利,即是指封建官吏和诸侯王等经营工商业和兼并土地,与工商业者和小农争利。董仲舒明确指出当时那些依靠国家俸禄过活的人,“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还要“乘富贵之资力”,来“多其牛羊,广其田宅”(《董仲舒传》)。
地主与民争利的突出表现是土地兼并。“民”是小生产者即自耕农。事实上当时参与兼并土地的还有商人,董仲舒只提到官僚和地主,《管子·轻重》和《史记·货殖列传》则又只提到商人。把这两方面的记载综合起来看,就可看到了当时土地兼并势力的全貌。土地兼并是当时最普遍的“与民争利”现象,也是封建政权巩固时期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董仲舒说:秦“用商秧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上》)。他清楚地认识到,土地兼并的原因是公有的土地“井田”变成了私有,成为商品,可以自由买卖。这个逻辑从土地私有制正确说明了土地商品关系,又从土地商品关系正确地说明了土地兼并的客观趋势,并且指明土地兼并的主要手段是土地买卖。
(二)反对“与民争利”的经济原因
董仲舒主张“不与民争利”,反对“与民争利”,不可避免地,他也讲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理由,这主要就是:与民争利阻碍了人民的谋生之路。
国家、食禄者和地主与民争利,受害者自然是“民”,这里董仲舒主要是指遭受土地兼并之害的农村贫民。有权、有势、有钱者凭借富有的资财和权力地位,“以与民争利于下,民安能如之哉!”老百姓没有力量与他们竞争,而争利者们又“务此而亡已”,其结果必然是“民日削月朘,寖以大穷”(《董仲舒传》)。他尖锐地指出土地兼并的结果是“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书·食货志上》)。两极分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富者奢侈羡溢,贫者穷极愁苦,穷极愁苦而上不救,则民不乐生”,“此民所以嚣嚣苦不足也”(《董仲舒传》)。董仲舒描写当时无以聊生的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汉书·食货志上》)。老百姓的谋生之路已经由于被争而受到了严重侵害。
(三)反对“与民争利”的道德依据
董仲舒虽然大胆而真实地揭示了农民的贫困状况,并指出其直接的原因是封建国家、食禄者和地主所共同进行的“与民争利”。但他反对“与民争利”的根本着眼点却不在这里。他主要不是从经济的角度,而是从伦理的角度,来论证与民争利对封建(儒家)伦理规范的巨大危害性。正是基于这样一种道德认识,他才把这一主张作为其经济政策思想的最高道德准则。这个准则体现的是仁和义的要求,而不是富民的思想。 从形式上看,“天人”相类、相通(如天不重与,人亦不可占双份)是从伦理上判断“与民争利”违背天意的依据。而事实上,董仲舒把“与民争利”从伦理上判断为非,完全是根据仁义礼的规定以及这种行为侵害了人民的谋生之路。他把这个问题上升到天意来认识,就正是把这一判断标准作为过度中介的。他的逻辑是,遵循仁义礼就是合乎天意的,否则就违背了天意。如果没有这样一个依据作为中介性标准,那么是否违背天意就无从可知了。这样看来,天意就是一种假托。“假托”天意的目的就是要寻找更有说服力的“客观”依据。在他看来,人间社会的事情应该不应该如此,最大的依据莫过于天意是否如此。
于是为了寻找这种出自“天意”的依据,董仲舒就把动物界的自燃现象作出神学目的论的解释,以使天人相通、相应。他说上天的赐予是有区别的,“予之齿者去其角,傅其翼者两其足”(《董仲舒传》)。又说:“天不重与,有角不得有上齿,故已有大者不得有小者,天数也。”(《度制》)他指出,“古之所予禄者,不食于力,不动于末,是亦受大者不得取小,与天同意者也;夫已受大,又取小,天不能足,而况人乎!”(《董仲舒传》)可见,“有大俸禄亦皆不得兼小利与民争业,乃天理也”(《度制》)。
在他自己看来,似乎已经找到了最强有力的依据,可见天意的安排是不允许占双份的,“与民争利”怎能行得通呢?董仲舒虽然从利民、从义、从等级等方面谈了那么多理由,但“与民争利”这种占双份行为的不可行最终还是被他归结到是因为“天不重与”。而他不可能意识到,他把客观存在的“天”说成是有意志的,物质之天便转化为精神之天。他从寻找客观依据出发,本意是寄希望于“唯物”地说明问题,而最后却陷入了唯心主义谬说的泥潭。
(四)主张“不与民争利”的仁政
董仲舒充分论证“与民争利”在经济上和伦理上的种种弊端,从而确立了“不与民争利”这样一条道德准则。于是他就用这条准则来检验一切有关的经济活动,并提出自己的一套经济政策主张。
第一,“盐铁皆归于民”。
针对国家的经济活动,董仲舒根据“不与民争利”的道德准则,首先提出国家必须脱离直接经营的工商业活动,不应“颛(专)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汉书·食货志上》)。他认为国家直接从事这样一些最易赢利的工商业活动,既违背了“义”、违背了“礼”,又侵害了人民的谋生之路,因此提出“盐铁皆归于民”(《 汉书·食货志上》)的政策主张。
第二,“薄赋敛,省徭役”。
董仲舒认为,封建国家繁重的赋税徭役负担使人民无法忍受,这是违背以“义”化民的伦理主张的,并且还会逼使老百姓做出背义、犯礼的行为。他称赞“古者税民不过十一,其求易供;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而汉继秦之后“循而未改”的制度是力役之征“三十倍于古”,各种征税“二十倍于古”(《 汉书·食货志上》)。他批评秦汉时期的苛政“竭民财力,百姓散亡,不得从耕织之业”(《董仲舒传》)。
由此可以看出,董仲舒不仅看到了繁重的赋税徭役给老百姓造成的贫困,而且清楚地认识到国家财政与生产活动之间此消彼长的密切关系,从而阐述了过重的赋役“夺民财“、“夺民时”、“夺民力”(《五行相胜》)而最后导致影响耕织之业的连锁反应过程。他阐发《春秋》大义说:“春秋之法,凶年不修旧,意在无苦民尔”(《竹林》)。从维护伦理规范、减轻人民负担和发展生产的角度出发,他明确提出了自己的仁政主张:“劝农事,无夺民时,使民岁不过三日,行十一之税”(《五行顺逆》),“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 汉书·食货志上》)。
第三,“受禄之家”应该“食禄而已”。
封建官吏和诸侯王等,利用政治特权和手中的经济实力,渗入工商业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买卖侵占土地,这在董仲舒看来是最不得人心的。封建国家从事这些经济活动,多少还是为了国家的公利,国家公利也是儒家“义”的一部分,只不过儒家伦理是反对从“与民争利”这种不义之途去获取国家利益罢了。因此国家的与民争利对义的损害不是那样严重。而封建官僚和诸侯王等则不然,这些人完全是从私欲出发而追求私利,他们的行为不仅赤裸裸地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而且彻头彻尾地破坏了仁义礼的规范与此相反的是,在西方封建社会末期的土地兼并和资本集中化过程中,新生资产阶级以其对“贫”、“倾”的大无畏气魄,在土地上积极主动地“与民争利”,渡过了小农破产、无产者无以谋生的巨大阵痛阶段,促成了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形态的划时代跃进。而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却始终在这种恐惧阵痛的高度警觉中,萎缩徘徊于要么实施等级制平均、要么幻想绝对平均的循环怪圈中。一会“限”,一会“兼”;“兼”从没有彻底进行过,“限”也从没有真正完全实行过。然后是破坏性的战争才带来短暂的平衡,之后又是兼、限,又是战争。就这样,“兼”、“限”的矛盾就象一个怪胎,在大一统封建社会的母腹中孵孕了两千多年,而始终没有长出一个新生产方式的机体来。



[注释]
[1]参张鸿冀《儒家经济伦理》,湖南教育出版社1989年,第75页。
[2]见赵靖《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史讲话》,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二讲第三、四节。
[3]上海社会科学研究院经济研究所经济思想史研究室:《秦汉经济思想》,中华书局1989年,第114-115页。
[4]胡寄窗:《中国经济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年,中册,第36页。
[5]《春秋繁露》中的记载是对胶西王所问,字词稍有出入。对胶西王说的是:“正其道不谋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这完全有可能是董仲舒在两个地方即两次做相时都说了这句话,字词稍有出入,但含义是一致的。
[6]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4年,下册,第25页。
[7]同上,第252页。
[8]“畏罚”二字可能倒错,当为“以罚畏而不可过也”才是。
[9]张岱年:《中国伦理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25页。
[10]“三大教条”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赵靖先生所概括,为:“贵义贱利”、“重本抑末”、“黜奢崇俭”。参见赵靖先生所著《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史讲话》第十一讲第三、四节。笔者以为用“重义轻利”论来概括董仲舒的义利思想较为确切。
[11]本节中“与民争利”的表现、反对“与民争利”的道德依据以及主张“不与民争利”的仁政等内容,参考了陈嘉珉《试论董仲舒“不与民争利”的伦理经济思想》,载《集雨窑文丛——中国经济思想史学会20周年纪念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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